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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8-05 动态浏览次数:5875

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开展教学、科研活动所需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,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和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

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障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,必须贯彻“勤俭节约、合理购置、妥善使用、加强维护”的原则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作用,满足学院教学、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需要。

第二条 学院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“统一领导、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”的原则。根据我院实际,采用院、各教学单位二级管理体制,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,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全院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管理。

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,对各种渠道购置、自制、接受捐赠、经营或非经营型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。

第四条 学院采购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,严格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实施,采购时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,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院。各教学单位配备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,根据教学单位的实际,按需进行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、审批、购置。进口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,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,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要求。所购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在财务处入账后,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,做到教学单位、科研仪器设备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
第五条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,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,实行资源共享,充分发挥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杜绝闲置浪费、公物私化。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调拨、报废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,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(备案),分管院领导审批。有关报废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财务处要对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,实施计算机管理。对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种类、数量、金额、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、研究和汇总,并按有关规定如期、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。

第七条 学院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,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从学院的实际出发,充分挖掘现有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潜力,重视维修、功能开发、改造升级、延长寿命的工作。

第二章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保管

第八条 除公用设备和大型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,其余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训教学需要安放在各教学单位实训室。各大型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由各教学单位指派专人管理,各实训室仪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统一管理。

第九条 各仪器设备配件均由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,由实训室建档并实行电子化管理。

第十条 安放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震等防护措施。

第十一条 使用或保管人员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。

第十二条 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。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,按期归还,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
第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,必须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。外借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学院。

第十四条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,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三章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

第十六条 学院从事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,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,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术。

第十七条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训教学和科研。各教学单位实训室管理人员统一对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编号。

第十八条 使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时必须经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负责人同意,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,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训教学使用。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,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并作好使用记录。未经同意,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、调换、私用或外借。

第十九条 使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前,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对学生及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,经考查合格者,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。在使用中,如损坏仪器设备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,并查清原因,做好事故记录,提出处理意见,报财务处审核,分管院领导审批。损坏仪器不报者,一经查出,按学院相关规定加倍处罚。

第二十条 全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都要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编写操作规程、注意事项、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,并做好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。使用记录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由各教学单位实训室建档妥善保管,管理人员要按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、科研任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当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时,按学院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维修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实训室使用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,严格执行仪器使用制度。

第四章 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制度

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重视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,提供各种参加培训、研讨、考察活动的机会。

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,促进设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。

第二十五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、自行购置设备,造成价高质次、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,或申购计划填写错误,不按申购计划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,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,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,将给予警告处分,若造成丢失、损坏,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。无法追回损失时,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。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违规行为时应给以处罚。触犯法律的,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不进行论证,个别人坚持己见,造成采购失误形成损失的,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,并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,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,学院追回非法调拨的设备。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,追回非法所得,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。

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,自行处理积压、报废设备的,学院收回处理所得款。发现有损公利己的,追回所得收入,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和经济处罚。

第五章

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相违背或冲突的,均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,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 

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